为了加强珠算珠心算裁判员队伍建设,规范全国珠算珠心算比赛裁判工作,强化对裁判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的作用,更好地履行裁判员职责,确保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裁判员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
(三)身体健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珠算珠心算事业,具备一定的珠算珠心算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规程。
(五)在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中,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积极完成任务,坚决维护比赛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无犯罪记录,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条 裁判员具备的条件
裁判员分为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和三级裁判员。裁判员的认定应坚持先培训后认定原则,并实行晋升制。除首批一级、二级裁判员参加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中珠协)统一组织的裁判员培训获得结业证书可以直接认定外,其余批次的认定均从三级裁判员开始,不可越级认定。
(一)一级裁判员
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学习成绩合格,熟悉和具备组织、策划比赛、拟题、现场指挥、评分、处理疑难问题、组织颁奖等珠算珠心算比赛全过程的业务能力。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高级教练师(高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认定二级裁判员4年以上的;
2.在各级珠算珠心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10次以上,并至少在一次全国或世界珠心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3.在市(地)级珠算珠心算比赛中担任总裁判长、裁判长或评分组长。
(二)二级裁判员
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能独立操作珠算珠心算比赛软件,具备审核编拟比赛试题能力,通过中珠协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普通五级水平考核。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教练师(中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认定三级裁判员2年以上;
2.在各级珠算珠心算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工作5次以上。
(三)三级裁判员
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能独立操作珠算珠心算比赛软件,具备审核编拟比赛试题能力,通过中珠协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普通六级水平考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从事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4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助理教练师(中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 裁判员培训
裁判员实行中珠协统一培训,参加人员以中珠协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为主,可以向社会适当开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珠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裁判员分批集中培训。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裁判员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会员单位报名参加相应的裁判员培训。各会员单位负责监管裁判员申报。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比赛办法、规程制度、裁判员实操、比赛软件操作、编拟比赛试题等与珠算珠心算比赛相关的管理和业务知识。
(四)申报要求。
1.首次申报:每个会员单位名额控制为一级裁判员5名、二级裁判员10~15名、三级裁判员15~25名。各会员单位以优先满足本单位在职或兼职的人员为主,允许部分满足条件的非中珠协会员单位的社会人员参加。
2.后续申报:中珠协鉴定比赛部(以下简称鉴定比赛部)及会员单位可根据开展珠算珠心算实际比赛业务需要,按规定条件向鉴定比赛部申报裁判员培训,待批准后进入实施流程。
第四条 裁判员认定
裁判员认定实行申报备案制。
(一)原则上,一级和二级裁判员(包括鉴定比赛部成员申报裁判员级别)由会员单位负责资格审核并向鉴定比赛部申报,鉴定比赛部公示后备案;三级裁判员由会员单位负责资格审核、公示,并上报鉴定比赛部备案。裁判员认定原则上两年1次。
(二)会员单位未能正常开展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的,其符合条件的三级裁判员资格由鉴定比赛部或委托其他会员单位负责资格审核、公示并上报鉴定比赛部备案。
(三)凡备案裁判员证书及专用胸牌,均由鉴定比赛部统一监制和发放。裁判员开展各级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须佩戴胸牌。裁判员证书有效期五年,每两年审核1次,年审日期为对应发证日期的前一个月。五年后通过培训考核,换发新证。各级裁判员应及时参加年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防裁判员证书过期失效。
(四)若裁判员因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不在原会员单位区域工作的,需持有效证件到原会员单位办理申请裁判员备案迁移手续,并到新户籍所在地会员单位备案确认。
(五)裁判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年审合格依据如下:
1.每年执行会员单位及各级珠协组织举办的比赛裁判任务1次以上(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按规定参加中珠协组织的裁判员继续教育培训;
3.遵守裁判员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六)裁判员证书年限到期后,不主动接受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裁判员资格自行终止。裁判员资格终止后,其进行的相关比赛工作一律无效。如需再次申报裁判员,须依据前款第二条、第三条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条 裁判员权限
各级裁判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一级裁判员:可担任全国及省级珠算珠心算比赛的裁判长、执行裁判及评分组长等主要岗位的职务。
(二)二级裁判员:可担任市(地)级、县(区)级珠算珠心算比赛的裁判长、执行裁判及评分组长等主要岗位的职务,或高一级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三)三级裁判员:可担任市(地)级、县(区)级珠算珠心算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管理
裁判员实行统一培训考核、分级管理。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是会员单位及各级珠协的组织行为,各会员单位须加强裁判员管理。
(一)各级裁判员由鉴定比赛部负责培训、考核,对合格者颁发《中国珠算心算协会裁判员培训结业证书》并存档。一级裁判员由鉴定比赛部管理,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由会员单位根据鉴定比赛部要求自行管理。
(二)裁判员须经所属会员单位委托或报请所属会员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开展比赛工作,不得越权越级或私自组织比赛。
(三)在本地裁判员不能满足比赛需要时,所属会员单位可协调其他会员单位二、三级裁判员协助比赛工作,协调一级裁判员须报请鉴定比赛部备案。
第七条 裁判员违规处理办法
裁判员在珠算珠心算比赛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和取消裁判员资格处罚。
(一)裁判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比赛对象或其他比赛相关人投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且情节较轻的,由所属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处罚。
(二)裁判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比赛对象或其他比赛相关人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且情节较重的,由所属管理单位给予暂停其裁判员资格的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三)裁判员如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所属管理单位取消其裁判员资格,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及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1.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比赛工作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过错导致严重影响比赛声誉的;
3.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越级越权以及擅自以个人名义开展比赛的;
4.利用职位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及有关规定要求的;
5.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比赛对象或其他比赛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比例达到其全年比赛场次20%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经中珠协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鉴定比赛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