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珠算珠心算鉴定员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珠算心算协会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22-07-10

第一条  为加强珠算珠心算鉴定员队伍建设,保证珠算珠心算鉴定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鉴定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珠算珠心算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鉴定员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热爱珠算珠心算事业,积极钻研和熟练鉴定工作业务,坚持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鉴定相关规定和各项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

(四)具备相应的珠算珠心算专业知识,满足相应等级的学历或专业技能要求。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  鉴定员分为一级鉴定员、二级鉴定员和三级鉴定员,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一级鉴定员:参加一级鉴定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能独立操作鉴定管理软件、审核编拟鉴定试题,通过中国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中珠协)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普通五级水平考核。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8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中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

3、聘任二级鉴定员3年以上。

(二)二级鉴定员:参加二级鉴定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能独立操作鉴定管理软件,通过中珠协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普通五级水平考核。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初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中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

3、聘任三级鉴定员2年以上。

(三)三级鉴定员:参加三级鉴定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能独立操作鉴定管理软件,通过中珠协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普通六级水平考核。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初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中珠协珠心算初级培训师以上资格证书,从事珠协工作或珠算珠心算教学研究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鉴定员实行分级培训,面向社会公开认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珠协和各省级珠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鉴定员培训。中珠协以组织一、二级鉴定员培训为重点,省级珠协组织辖区内三级鉴定员培训。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鉴定员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的鉴定员培训。

(三)培训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管理办法、规程制度、鉴定管理软件、编拟鉴定试题等鉴定相关的管理和业务知识。

(四)各省级珠协组织鉴定员培训,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珠协申报培训计划。申报内容包括:培训提纲、培训师资、培训规模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培训总结,并将培训合格人员信息上报中珠协登记备案。

第五条  鉴定员认定实行申报备案制。

(一)中珠协鉴定比赛委员会成员具有一级鉴定员资格,其他鉴定员实行分级认定。原则上,一级和二级鉴定员由省级珠协负责资格审核并向中珠协申报,中珠协公示后备案;三级鉴定员由省级珠协负责资格审核、公示、备案并上报中珠协。鉴定员认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

(二)具有中珠协会员资格的珠算珠心算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机构内三级鉴定员资格审核,并向其挂靠珠协申报。挂靠珠协公示后备案。

(三)省级珠协未能正常开展鉴定工作的,其符合条件的三级鉴定员资格由中珠协或委托其他省级珠协负责资格审核、公示并上报中珠协。

(四)凡符合鉴定员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鉴定员。若无正当理由,申报和备案机构不得阻拦或拒绝其申报及备案。各会员单位负责监管鉴定员申报。

(五)凡备案鉴定员均由中珠协统一监制和发放鉴定员证书及鉴定员专用胸牌。鉴定员开展鉴定工作须佩戴胸牌。鉴定员证书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审核一次(年审日期为对应发证日期的前一个月),六年后换发新证。

(六)鉴定员跨区流动后需持有效证件重新申请备案。

第六条  各级鉴定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一级鉴定员:可以受托进行珠算珠心算等级和段位的鉴定工作。其中珠心算段位鉴定须由中珠协鉴定比赛委员会成员负责。

(二)二级鉴定员:负责鉴定标准中珠算普通级和珠心算等级的鉴定工作。

(三)三级鉴定员:负责鉴定标准中珠算和珠心算十~七级的鉴定工作。

第七条  珠算珠心算鉴定工作为各级珠协的组织行为,各省级珠协要加强鉴定员管理。鉴定员须按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鉴定员须经所属鉴定中心的委托开展鉴定工作,不得越权越级或私自组织鉴定。

(二)在本地鉴定员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时,须鉴定中心调配,或者由一名其他级别鉴定员协助一级或二级鉴定员工作。

(三)原则上受鉴定中心委托的一级鉴定员可跨省执业,二级鉴定员可跨地(市)按权限执业,三级鉴定员在所属区县按权限执业。

第八条  鉴定员在鉴定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鉴定资格、取消鉴定资格处罚。

(一)鉴定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遭到鉴定对象或其他鉴定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比例达到其全年鉴定场次5%的,经调查属实,由所属省级珠协给予警告处罚。

(二)鉴定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遭到鉴定对象或其他鉴定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比例达到其全年鉴定场次10%的,经调查属实,视情况由所属省级珠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鉴定资格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三)鉴定员如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所属珠协取消其鉴定员资格,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1、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过错导致严重影响鉴定声誉的;

3、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越级越权及擅自以个人名义开展鉴定的;

4、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的;

5、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未经批准违法违规私设鉴定收费项目、擅自提高鉴定收费标准的;

6、一个自然年度内遭到鉴定对象或其他鉴定利益相关人投诉、举报比例达到其全年鉴定场次20%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本规程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经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第九届鉴定比赛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国珠算心算协会负责解释。